【崇阳县法院】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类)
原告:某某某 男 汉族 某年某月某日生 身份证号:住址: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联系地址:某区某小区某号201室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地址:上海市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
原告:某某某 男 汉族 某年某月某日生 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
联系地址:某区某小区某号201室
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地址:上海市某区某某路某号某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7246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7975元;误工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3710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元;住院护理费22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81054.5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3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在被告西林路店处用餐结束后,从二楼下往一楼的过程中,因被告处楼梯上都是油水,造成地面湿滑,原告不慎从楼梯滑倒,造成左腿膝盖上方骨折。受伤后,原告在医院共花去医药费4万元左右。被告虽口头承诺对原告进行赔偿,但至今未有实际行动。
原告认为:被告做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未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做为顾客的原告在楼梯上被油水滑倒摔伤,被告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求助,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