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法院】民事起诉书(合同纠纷类)
来源: 【崇阳县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3-10 20:15   197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崇阳县法院】合同纠纷

 【崇阳县法院】

原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费人民币20万元;
2.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
3.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项目补贴1.3万元;
4.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红利23万元;
5.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投资现金3万元及全自动间歇式商标轮转机技术平台(价值20万元)入股于被告处,占公司20%的股份,双方按投资比例分红。2011年4月9日,双方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将投资额增加为5万元现金及全自动间歇式商标轮转机技术平台(价值20万元),占公司25%的股份。并约定每销售一台机器,被告给予原告1万元的项目补贴,分红比例仍以投资份额为准,同时约定被告不得与第三方合作此类项目。合作过程后,甲方于2012年1月16日以融资为由逼迫原告降低5%的股份,原告做为小股东,不得不签字。此份合同的修改已严重违反合作协议;2012年3月5日,被告又逼迫乙方将应予支付原告的补贴降至7000元,之后也未完全执行。双方合作至2012年3月23日,被告以工作纠纷为由,胁迫原告退股。原告担心自己是个小股东,如果自己不签字会因此连投资金额也拿不回来,迫不得已就在终止合作协议上签了字,但被告只将原告投资的现金5万元支付给原告,拒绝支付全自动间歇式商标轮转机技术平台费20万元,也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利润。后来,原告发现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已违反协议约定,与他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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