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在服役期间荣
三等功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诉求答复
参战退役人员:
自去年以来,你们召集在服役期间因战荣立三等功的战友,多次到县相关部门提出诉求,要求按照现行《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条款安排工作。现按政策答复如下:
你们这批战友均是在1977年、1978年入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并荣立战功(三等功),退伍时间在80年至83年。
《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公布,199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前两次修正的《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规定: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正的《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自
现行《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均在是2011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此时你们都以退伍多年,因此,现行《兵役法》第六十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不适用于你们。
特此回复。
崇阳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