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律师为顾问单位成功答辩
来源: 崇阳县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19-04-20 20:19   185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答辩状

答辩人:湖北方大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关三辉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案,现答辩人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1. 双方劳动关存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应由某一方提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任何权利机关无权处分一方的权利。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并且被答辩人至今仍在答辩人处上班。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认为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为并非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得到补偿。而答辩人均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依法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3.被答辩人自己不愿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并且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因被答辩人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我公司的工资表上的养老保险统筹补贴项的金额非常明确,养老保险金已计算到工资内发放给了被答辩人,并经答辩人签字确认,在工资表下方明确载明:本人不愿购买养老保险,愿意公司每月将养老保险费补给本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费公司已在每月工资中补给了本人,本人社保与公司已无关。工资表上载明的养老保险费补给的内容,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意识到承诺的后果。其在工资表上签字表明其真实意愿,该承诺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既然被答人从领工资时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一直均未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因此,因被答辩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并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被答辩人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赔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对未缴养老保险要进行经济补偿,何况答辩人已经支付给了被答辩人,并且被答辩人提出的该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不予支持

4.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同第3点)。

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上班以来,答辩人均依法要求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因被答辩人拒不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并无明显过错,从本质属性上讲,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应参照执行或当然地做扩大解释。从立法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设计和建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这一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用工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风险,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受用人单位的侵害。而答辩人已积极通知和要求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了法律要求其尽到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从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自愿在用人单位处继续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该上班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崇阳县人民法院

 湖北方大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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