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律师为广东人在湖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16-01-22 20:16   175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崇阳县律师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崇阳律师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全四明家属的委托,指派潘盼盼律师作为其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四明、张公立为共同犯罪,属认定事实错误。

1.本案被告人全四明携带的现金是58万,张公立带的现金是27万,共计85万。全四明一开始打算买四、五桶原料,但是没有见到原料,心里没底,所以计划看到原料之后,如果这个东西好并且有销路的话,就会购买原料,显然全四明是只用自己的钱来购买,不包括张公立带的27万,案卷张公立讯问笔录150页,张公立他自己提到自己带的27万元,准备购买2个多胺,也就是购买50公斤以上的胺。

被告人全四明、张公立之间是各自用自己的钱购买原料,并非共同的犯意,不能混为一谈,共同计算。全四明携带的现金只有部分用于购买盐酸羟 亚胺的,另一部分依法应予返还被告人。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四明、张公立携带85万现金,欲购买盐酸羟亚胺8袋计200千克,该指控的事实是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携带的现金推算出购买的数量。

被告人主观上购买多少数量或是否购买都是不确定的,案卷全四明126页、130页均说得清楚,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携带的现金推算被告人想要购买的数量,显然是违背事实的行为。

二、被告人全四明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公诉机关已经认定全四明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2015314晚上6时许,正与李春城等人接头欲购买盐酸羟亚胺时,被守候在此的崇阳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未遂部分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2.导致本案的发生,是因侦查机关埋下“眼线”,引诱被告人加强了本来就存在的犯罪意念,或者为正在观望、犹豫的被告人提供犯罪决意从而起到犯罪的导火线的作用,鉴于这一行为,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3. 被告人全四明悔罪态度很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宽情节。

4.被告人家境贫寒,上有患疾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幼年的小孩,请法庭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恳请法庭退还被告人部分现金及车辆。

综上,鉴于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全四明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辩护人:潘盼盼律师  13707243219

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后记:崇阳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全四明作出了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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