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书
上诉人:张某,湖北省崇阳县人。
被上诉人:王某,湖北省嘉鱼县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一审判决,提起案件正、付本和上诉人现提交证据(含原提交证据、案情的电子版),以普通程序开庭,公开重审;
二、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三、因被上诉人思想品德上的人格缺陷,且被上诉人本身不具有育女能力等,而上诉人具备相对优越条件情况(上诉人所提交证据所证明)下,庭审调查、质证确认被上诉人实际生活状况(请求被上诉人提交多年体检报告作证据),质证确认被上诉人实际家境状况,改判婚生女儿陈晓庆由上诉人抚养,其它如原诉讼请求相关项。
四、婚姻期间,被上诉人隐瞒收支情况,私自隐藏或转移个人工资性收入,主观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了上诉人对共同财产进出的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上诉人还自以为是认定各自经济独立,互不干涉,事实上更无此习惯和约定(上诉人所提交证据所证明)。婚姻生活的具体过程中,其实质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恶果,对上诉人和家庭而言,分别比其离婚诉讼时如是更恶劣和更严重。请求依法理分割,以补偿、照顾女儿的实际需要,对上诉人的利益和损害分别予以救济和赔偿而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2017年1月25日于嘉鱼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8月3日提交了实物证据和电子版证据清单,于8月8日提交了电子版证据和纸质电子版证据清单(共两个U盘),实物证据和电子版证据结合使用才有意义,且以上合法的证据,都是在举证期限内,由上诉人依立案厅工作人员要求,于通山法院办公楼大厅内,在上班时间亲手交给主办法官的,且法官当时未要求上诉人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可判决书明确显示仅立案用三证据有效,立案后上诉人所提交证据均未参加庭审出示和认定。
庭审前法官未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活动,庭审当日上诉人才知有答辩状并复印内容,且被上诉人的四个证据材料是8月31日庭审时,才当庭提交。本事实说明,法官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而非判决书上所言的“普通程序”。且法官无理由不庭审认定上诉人结合使用的实物证据和电子版证据。使判决书中“上诉人诉讼事实和理由:……未建立感情,常为诸多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成了空穴来风的笑话、“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让上诉人无法接受。
上诉人随实物证据和电子版证据提交的相关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内容未参加庭审认定或无结果,至今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经济收支状况一无所知。
庭审后的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第一次回崇阳家就对上诉人狂言“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也是被上诉人以控制、利用和损人利己的黑暗人格,认知指导人生实践,而根本不懂爱与善的真正意义和法则的直观反映。
人生伴侣,合的不仅是钱,更是人品、格局和规则的生命体验过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使上诉人陷入不靠谱、没羞耻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道德绑架中而恶心没安全感,更难碰撞磨合成彼此舒服的靠谱关系而度风雨育儿女了。
判决书明确说明:审理证据未尽,审理义务未尽,普通程序审理过程未尽,而使判决结果黑白巅倒,显失公平公正。更无从谈起践行“四五纲要”精神和无条件依证据来分析、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判决因素了。
故上诉请求中院重审,调查相关调查申请书,质证确认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所有证据的同时,质证确认被上诉人实际工作、生活、家境状况。被上诉人所谓的“三年育女”,实际女儿是放在镇上娘家由岳父母代抚养,自己在假期才回娘家而已。而单独居住,无儿女日常照看的岳父母家庭实况是:高血压病的岳父70多岁,依赖烟酒,喜欢钓鱼,不持家务;岳母长期治疗甲亢病还得操持所有家务;家里长期养鸡、鸭(污染环境),并长期大面积耕种亲朋废弃地自足;还在满足需要情况下,大兴土木加层升房。最近五年来,被上诉人弟妹分别在购置房产三处、买SUV车两辆。加上曾购402,致使其大家庭经济供求与实际收入严重脱节,导致实际生活艰难而虚伪,家庭生活怪事层出不穷。
而证明被上诉人工作稳定的证明更不实。因被上诉人能力、素质和多年上班事实决定,作为进修过的师专生,她却要么永教初一英语,要么下乡,要么教小学或其他。但现在改革风行,长远看来,能力不行、素质不好的她,到哪工作都不稳定,更不谈她仅有居住权的402现在空空如洗,而她想凭这些现实条件来育女,就不利于女儿抚育成长。
上诉人毕业分配到现单位连续稳定工作20年,有县城内自主房产,每天下班回家育女,还有母亲免费在家帮忙(母所有开支均由上诉人大哥依多年惯例多存少补预支付),且女儿户口、医疗保险均在崇阳,并现在在崇阳县城,上最好的幼儿园近一年。
总之,如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则无异于对女儿身心的摧残和活埋。女儿也迟早会成为被上诉人的负累而无法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诉人所提交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证据不实如下:1、户口不合法。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短信联系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为钱,在女儿实际在生活的情况下,再三发短信要求上诉人在崇阳为女儿买医保,上诉人无奈依法先转户口再买医保,使女儿户口早转崇阳,并成功买医保;2、社区居委会证明被上诉人抚养女儿三年,这只是表面现象。理由:一是大部分时间母女分居而由岳父母代抚养;二是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女儿在一岁半成长最快期内,仅奶粉上诉人就承担了70%以上,且女儿到6岁总共1700多元的收费防疫,至今上诉人已实际支付1058元。还因抚养女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唯有的两次红脸打架。其他上诉人育女详情请见上诉人证据;3、证明上诉人有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的上诉人所发“信息”,是被上诉人不合法的误导和扭曲本意的断章取义。事实上其内容来自于上诉人已提交作证据,由上诉人发给被上诉人的调解信总结语。本质上这是上诉人依实情对比育女能力和条件后,表抚育女儿的意愿和望女成龙的决心。而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的倾向,恰好是被上诉人和其家庭人员对待上诉人的内在实质和外在表现。
短信联系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内心的主要交流方式,而不是被上诉人和判决书上认定的所谓“争吵”。如强硬认定,也是被上诉人所逼,是上诉人不得不随合理性条件的消失而逐渐调适、改变行为,维护权益的合理合法行为。
上诉人针对答辩状,结合前后证据说明如下:1、依据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除了认识方式属实,没有硬性法定生育年龄上限规定使41岁的被上诉人再育、再婚等相关主张内容无法考证认定外,其他均不实。如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并当庭质证认定其观点,则依法不应为判决依据;2、依据上诉人现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由恋爱结婚,期间没订婚、没媒人,所有相关事均一对一谈,且是拿结婚证后,于婚礼当日给的被上诉人银行卡,故不存在什么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无权支配的赠与性质或附条件的“彩礼”,本质上那2万元是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3、依据上诉人早提交的证据,证实实返回礼金12100元,被上诉人抢礼金而不还结婚时上诉人所借款,结合被上诉人其它与钱相关事和与钱无关事时的态度、反应、动作对比,引入辩证逻辑“二”的组合横向推理后,再以形式逻辑纵向推理,就可精确得到相关事的发生,本质上都是被上诉人为隐瞒或转移钱而主观故意的结果,对于其它辅助方式、手段也就足以免证推定了。
上诉人婚姻期间,为共同生活个人支付有证据的共计55676元,无证据请被上诉人确认记得的4200元,加结婚时3万元、婚前给被上诉人家亲戚送情1100元和大哥给的奶粉钱2000元,总计92976元(详见《庭审参考资料》)。日常其它为共同生活个人开支未要求确认或未考虑作证据而未计入,更未谈到其它人情往来类消费等等,但至今上诉人还欠为结婚所借用4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重审并判决离婚;调查、质证、确认被上诉人实际工作、生活、经济(取证申请书内容等)、家境状况等;因被上诉人思想品德上的人格缺陷,且本身不具有育女能力等,改判婚生女由具备相对优越条件的上诉人抚育,被上诉人支付其所得收入的30%作抚育费,直至女儿18岁;经济上质证认定诉讼请求并依法理分割;绝无调解的必要;原提交证据中,未出示庭审认定的,均提取到中院,重审时赋予上诉人自由组合使用权。
为此,上诉人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崇阳县律师潘盼盼
2017年11月2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明文件详见所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