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浙商开办的崇阳县远大公司提起上诉状

浙商开办的崇阳县远大公司

提起上诉状

上诉人:崇阳县远大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崇阳县中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

上诉人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2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为一方当事人主张权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求作出判决,属违法判决。

被上诉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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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内容:

从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仅对返还全部租赁物之日止,按月租金支付租金,而崇阳县人民法院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仅对全部租赁物返还作出按月租金12500元支付,还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对车间拆除之日止按月租金12500元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判决,超越审判职权,帮助一方当事人为其主张没有主张的请求并作出判决,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违法判决,要求上级法院对这种明显的违法判决予以纠正。

2.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仅听取被上诉人一张嘴说的几句话,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有过所谓的口头合同。2006年,上诉人经崇阳县招商局招商引资进入崇阳县,在县政府支持下。同年725日,崇阳县管委会(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签订《租用厂房合同书》,将厂房租给上诉人人。合同主要内容为:租赁时间从200691日起计算,时间暂定为五年。租赁价格每年十五万元。特别约定:1.如条件成熟,在同等价格下乙方可优先购买公司厂房。2.乙方必须在租赁厂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并在20061030日前全部到位。租期到期后,于2012年元月5日,湖北崇阳管理委员会与上诉人又签订了《续租用厂房合同书》,合同约定:根据2006725日甲方与乙方租用厂房合同书协商达成租赁合同,继续执行该合同条款,如若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处理。合同签后,上诉人均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时就在租赁的厂房内新建置了车间以及添置了其它设施设备等。上诉人向崇阳管理委员会支付租金时,称你给的租金,我委会给,以免转手,就让上诉人直接支付给一个个体。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是与崇阳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租金支付也是在该委授意下支付,被上诉人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性,法庭依法应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3.   本案讼争的租赁物早已返还,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之下作出判决。

2016年,上诉人眼看租赁的厂房要到期,经政府审批,自己在租赁厂房前面100米建置了自己的厂房。2017年上半年,租赁合同未到期前,上诉人就搬到了新建的厂房内,租赁物早已返还给了湖北崇阳管理委员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下,就按被上诉人的诉状撰写出判决书,并且超出被上诉人的诉求作出判决。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的裁判。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崇阳县远大公司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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