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徐家汇同志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受崇阳县民政局之委托,就您擅自逾期不报到上班甚至旷工行为事宜致函给您: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你方与委托人崇阳县民政局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书》于2014年5月30日已经到期,到期后你方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离岗,至今已离岗4年半。期间,委托人多次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你返岗上班,至今你方对委托人敦促的行为仍置之不理。现鉴于以上事实及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0日内,当面与委托人崇阳县民政局商议解决方案。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你方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望您慎思而行。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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